刘某诉酒店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
作者:郑丽玲 更新时间 : 2021-01-07 浏览量:433
刘某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酒店从事电工岗位,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2020年11月19日酒店向刘某发出了解除通知,解除理由:因刘某在2020年10月29日工作失误,与客户争执,引起客户不满并投诉,造成酒店损失共计19828元。根据酒店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赔付经济补偿金。刘某不服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赔偿金。
其后因案情复杂,遂寻求援助部门帮助,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当事人详细分析了案件,指定了相关应诉策略。最终酒店因不能举证证明因刘某过错造成损失,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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