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玲律师
郑丽玲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2-5712-7206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杭州律师 > 拱墅区律师 > 郑丽玲律师 > 亲办案例

谨防诈骗,合作前期核实对方身份信息

作者:郑丽玲  更新时间 : 2021-02-24  浏览量:708

陈某跟王某两人因合伙业务,向柳某采购货物,由于初次合作,前两次柳某都让对方按照一次一结的交易习惯结清款项。第三次采购前,陈王二人以前两次双方合作信用良好,要求更改付款周期,柳某见二人合作诚意,经过协商遂答应付款周期改为十天。但谈完之后,柳某之后送的货,找二人结算时,二人均互相推脱,都不认可其是买受人身份,说是在为对方打工。本律师经过分析,整理了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及通讯记录,以买卖合同案由,二人是合伙关系,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陈某未到场,结合王某的答辩:不认可两人合伙关系,不认识陈某,只认可其签字已付款部分的货物。余下的陈某签字货物否认与其有关。开庭时陈某不到场。再补充了关键的合伙关系证据材料。

最后经过两次开庭,最后一审法院认定二人合伙,判决:

一、被告王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柳某货款 87610 元;

二、被告王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柳某逾期付款违约金 1254.02 元(以 87610 元为基数,按 2020 年 3 月 20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 率 4.05%的 1.5 倍,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 数,按上述标准另计)。

三、驳回原告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后续送货单并非是自己签字,拒绝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我们在跟对方合作时,千万不要急着促成合作,还疏忽双方身份调查。以防对方用虚假身份合作,导致后续维权困难。遇到对方自称是合伙时,除非有工商登记可以查询,否则建议签订合作协议,避免后续扯批。

在本案中,刚开始二人一直都是冒充亲姐弟关系跟原告合作,在取得原告信任后,故意让姐姐单独负责货物签收,结算业务,后期姐姐以假的姓名出具欠条。一审一次开庭时,王某也极力否认二人关系,推的干干净净。我们及时补充了有力证据,才使得二人共同承担。




以上内容由郑丽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丽玲律师咨询。

郑丽玲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婚姻家庭

手  机:182-5712-720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