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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杭州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作者:郑丽玲  更新时间 : 2021-09-18  浏览量:322

案情简介:宋某因在浏览网页时,偶然看到某知名奶茶品牌的加盟招聘信息,按照网站指引,填写了联系方式。随后业务人员主动联系,告知宋某现在推荐加盟的奶茶品牌是知名品牌新研发的项目,现在加盟有优惠政策,有优惠折扣,且送核心设备,宋某所在地原定的20个名额仅剩3个了。宋某一时心动,前往杭州洽谈合作,因被现场渲染的限时、限量优惠、项目美好前景气氛影响,仓促与对方签订了合同,缴纳了定金。

宋某回去陆续缴纳了所有费用后,对方将合同邮寄给宋某,但宋某经查看发现,合同中并未有被告承诺的内容,且合同里内容并不能看出加盟的奶茶品牌跟某知名奶茶品牌有任何联系。遂要求合法解释,但对方含糊其辞,其后要求退出,但对方一再拖延。

案件结果:

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虚假的设备供应信息和虚假的某省被特许人数量的信息,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特许经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案涉《特许经营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 告之日即 2021 年 5 月 20 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原告还未实际使用被告的特许资源,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 159000 元、保证金 10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一定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宋某与杭州某餐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解除;

二、杭州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某加盟费 159000 元、保证金 10000 元,合计 169000 元;

三、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近年除奶茶项目外,还有很多的招商项目,有些甚至一开始是以免费公开课的名义邀请客户参加,但参加后并未传授客户任何有效知识,反而是为了宣传、推荐合作项目。在这里提醒大家:

一、一定客观、全面的考察整个项目后再合作,不要盲目相信现场的气氛,其他客户的感受,很可能人家是拖。

二、签订任何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再签,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难让法官相信你是基于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三、发现受骗后,立即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以免影响退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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